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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统一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上报途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7)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13

施行日期:200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统一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上报途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统一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上报途径的意见

为了避免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多个部门同时上报、重复上报,造成报送信息不准确和相互矛盾的现象,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事故真实情况,并依此迅速安排部署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现就统一和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上报途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部门为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调查、统计、上报部门。公安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人员、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负责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县级公安部门在调查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后,应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公安部门报告。

三、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市级公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公安部门报告。

四、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省级公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省政府和公安部报告。

五、各级公安部门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公安部门报送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向同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对需要参加交通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的有关部门,由同级政府确定并通知。

六、安监、交通等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业务部门,在得到公安部门通报的情况后,可以向自己的业务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不再向政府报告。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做好事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录入和统计交通事故基本信息,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上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八、各级公安部门应按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月报表和季度、年度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报途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陕西省省公安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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