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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通州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通政发[2005]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7

施行日期:2005-04-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为北京新城区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通发[2005]22号)精神,现就建立通州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费保障的范围:

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经费保障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充足、保障的原则。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区、乡镇两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一)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下列开支纳入区财政预算。

1.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4个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分中心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工作或活动经费;

2.按照区政府所确定的由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直接招聘管理的专职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费;

3.经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验收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社区居委会所建立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办公经费;

4.根据《通州区流动人口管理奖励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中介机构和组织以及提供工作信息、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给予的奖励经费。

(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下列开支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1.乡、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分中心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工作或活动经费;

2.乡、镇支付其所聘用的专职或兼职协管员的工资等经费;

3.经区流动人口管理中心验收合格的乡镇村委会所建立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所需的办公经费。

(三)区属承担流动人口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可将为流动人口提供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之中,由区财政给予安排。

二、经费保障的标准。

1.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的办公和编制内工作人员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定。

2.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管工作人员工资按照每名工作人员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拨付。

3.对相关中介机构和组织以及提供工作信息、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给予的奖励经费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数额,全额纳入下一年度财政年度预算。

4.区地税局每年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分中心签订委托征收出租房屋管理税协议后,由乡镇、街道管理服务分中心负责代征的税款所增加的财政收入,全额用于乡镇、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5.流动人口管理经费标准根据财政收入增加和流动人口及管理工作任务增加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各级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年初由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分中心)提出预算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按时拨付,予以保障。

四、财政拨付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单独设立帐号,严格审批权限,确保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每年联合审计一次。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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