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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来政办发(2005)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3

施行日期:2005-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兴宾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大批投资商和务工人员纷纷涌入城区,房屋出租业也随之发展,对来宾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尤其是社会治安带来巨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为切实加强城区暂住人口、房屋出租的管理,保护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强对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的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二、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到本市城区内从事务工经商的人员及其随住人员。房屋出租是指城区内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给暂住人口居住的房屋主。

三、已满16周岁,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者拟暂住期在一个月以上的非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应当于到达暂住地3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同时及时申领《暂住证》。

四、公职、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和居住在城区内居民家中的直系亲属不申领暂住证。投资人员及其所投资的企业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聘请的技术人员、居住在城区内居民家中的旁系亲戚等,要申报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五、申领《暂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须持有常住户口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有合法的住所;有正当的生活来源。

六、申领《暂住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暂住在居民户的,由留宿人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是暂住在单位的,由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三是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四是暂住在出借房屋的,由出借人持房屋使用证明,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五是暂住在建筑工地临时住所的,由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六是劳教人员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保外就医、放假等原因暂住的,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七是暂住在宾馆(旅店)的,已经住宿登记,不再申报暂住登记。

七、《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或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7日前换领或办理延期手续。

八、《暂住证》丢失或者暂住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补领或办理变更手续。

九、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按照本规定申领《暂住证》;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不得使用无效的《暂住证》;《暂住证》应当随身携带。

十、暂住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暂住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扣押《暂住证》。

十一、留宿、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户政管理工作;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换领或补领《暂住证》,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十二、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个人,对雇用的暂住人应向务工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十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留宿未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未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

十四、对不按规定申领、变更或注销暂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十五、对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买卖、骗取、冒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可以收缴《暂住证》,并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十六、暂住人、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查验的,由公安机关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十七、对留宿、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以及留宿、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的暂住人,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非法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暂住人从事非法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视情节,可以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暂住证》,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

二十、依法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对房主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严肃查处: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以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部门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对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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