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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报送录像资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3)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4-17

施行日期:1993-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央领导同志对国内治安、社会动态很关注,中央办公厅要求我们能及时报送这方面的图像资料。为此,请各地公安机关对发生、处置的特别重大、影响大的突发事件、案件、治安事件,公安工作的重要动态,重要案件的侦破过程(如深圳因购买股票认购证引起的打砸哄闹事件、云南省在平远地区的“严打”行动、河北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现场情况),公安队伍建设和重要情况等,尽可能录像,选编为简讯(不超过15分钟)和专题(15分钟以上)两类,由公安厅、局及时报送公安部办公厅,以便编辑后转送中央办公厅,并供部领导或有关部门参考;其中需送地方和中央电视台播映的,仍由公安宣传部门按现有渠道办理。希望各地公安机关加强这项工作,经常及时迅速地选送录像资料。

1993年4月17日6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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