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03

施行日期:2008-04-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08)8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为了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和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认真搞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服务业和能源消耗情况,对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全市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加快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确保普查工作的全面完成。

二、明确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普查对象。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我市工作进度安排为:2008年年底前完成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落实,制定普查方案,清查摸底,基础整顿,普查员选聘和培训等工作;2009年9月底前完成普查登记、审核、编码、数据处理、评估论证和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2010年3月底前完成主要数据发布和普查总结表彰等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市、区(市)县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普查的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为加强对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成都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全面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在具体实施普查过程中,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涉及普查工作布置、协调、政策调研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普查工作主要事项的督查督办,由市政府目督办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同时负责做好本系统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好此次全国经济普查。

为顺利开展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市政府决定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对经济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认真落实经济普查工作经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及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依法开展普查工作

凡在成都市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加强社会宣传动员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路牌、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成都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葛红林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孙 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白 刚 副市长

王忠林 副市长

成 员:付 毅 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亦如 市统计局局长

彭 琳 市发改委主任

何 礼 市经委主任

罗 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正荣 市编办副主任

颜 安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杜开宗 市民政局局长

李 捷 市财政局局长

石恩祥 市地税局局长

谢述钧 市工商局局长

李 萍 市质监局局长

罗元义 市国税局局长

周万生 市政府目督办主任

赵太想 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队长

康银劳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蔡亦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