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办〔2008〕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0

施行日期:2008-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民便民的机关作风为目标,把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成为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的政府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的相关政务事项和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事项相关信息和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包括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

第五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准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公正、规范、便民、便于监督。

第六条  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动对外公开事项与信息、对内公开事项与信息两个方面。

(一)主动对外公开政务事项与政府信息:

1.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2.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4.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5.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目录及办理情况;

6.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9.便民措施、服务承诺及相关监督制度;

10.负责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1.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二)对内公开事项与信息:

1.各种会议制度、督办制度、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2.来信来访处理情况;

3.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4.机关“三定”方案、职位配置情况;

5.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6.车辆的管理、使用情况;

7.局系统内部组织开展的政风行风测评情况;

8.其他应当内部公开事项与信息。

第八条  主动对外公开政务事项与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处室经办人员按本规定或局领导的决定、指示,提出事项与信息公开要求,并对需要公开的事项与信息进行核实;

(二)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事项与信息的内容以及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处室负责人或局领导审核批准;

(四)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五)发布事项与信息的处室对所公开的内容存档。

第九条  公开的事项与信息可以根据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网;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它相关会议;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等;

(六)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七)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局机关提供的信息;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二)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公开或扩大公开范围的信息: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2.与尚未办结的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执法公平、公正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域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4.其他需局主要领导批准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对外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属于主动对外公开范围的信息,业务处室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业务对口处室应当给予指引。

第十二条  对外公开的事项与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发布处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事实不相符合的,业务处室应当及时与局新闻发言人通报,公开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  局机关成立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政务(政府信息)相关工作。局机关实行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处(室)领导按其职责负责本处(室)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指定人员负责本处室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协调、制度制定、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局纪检组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负责局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应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故意不予公开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处室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