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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摩托车行业办公室关于对250ML以下排量三轮摩托车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汽摩字[1992]0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2-18

施行日期:1992-02-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中汽摩联字(1992)039号文《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凡不符合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七个规定的250ML以下排量的三轮摩托车,均按一般三轮摩托车管理。现将250ML以下排量的三轮摩托车上目录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1.申报列入目录的企业必须是1990年以前已批量生产的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有相应的生产条件以及质量检测手段。

2.申报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按《摩托车及主要零部件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中汽摩字(1991)503号文)进行产品鉴定。产品鉴定须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只有通过产品鉴定的产品才具备申报条件。在申报表上应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3.生产企业申报上目录,应将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产品商标的注册证明(复印件)、产品鉴定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研制总结、鉴定证书等)、车辆照片(四寸彩照二张)、产品样本、产品说明书以及附件二等资料,由企业一并报中汽总公司摩托车行业办公室。

4.今后,对已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要实行产品监督检验制度,由中汽总公司摩托车行业办公室组织指定的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按《摩长车质量检验评定办法》(摩托车等蓝皮书)MZ109~MZ105-89(其所缺少的250ML以下排量三轮摩托车整车主要性能分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发布目录的依据。

对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的企业和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理,并取消其目录资格。

5.250ML以下排量三轮摩托车目录由中汽总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审批,随每年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一起在全国统一发布。

6.250ML以下排量三轮摩托车目录管理办法定于一九九二年下半年开始实施。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各申报企业务于今年四月底前把第3条所提有关资料报中汽总公司摩托车行业办公室。我办将按《250ML以下排量三轮摩托车质量考核评定暂行办法》统一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根据检查结果,现予公布目录。质量检查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1992年2月18日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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