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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全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5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2

施行日期:2003-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缓解非典型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运行的影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将《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全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全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

今年4月下旬以来,因受非典疫情影响,我市交通运输业、餐饮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旅店业、旅游业等行业的运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进一步配合全市“防非”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非典对这些行业的影响,帮助这些行业克服困难,保持城市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对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的扶持政策如下。

一、对全市交通运输业、餐饮娱乐业、文化体育业、旅店业、旅游业等行业,减征、免征或缓征下列有关税目:

1、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且未停业的,依定额实行减半征收;对由于非典造成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发生防治非典专项支出后资金紧张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在“防非”期间全面关闭的纳税人,其所涉及的应缴各项地方税收暂缓征收。

2、对从事饮食业、旅店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的个体经营者,月营业额低于2000元的,暂免征营业税。

3、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运营企业所属驾驶员,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月营业额低于2000元的,暂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规定,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政府指定防治非典用品生产的职工、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的加班工资以及本市各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含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通过国家、省、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捐赠防治非典的现金和物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捐赠票据或其他相关票据,在当期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对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捐赠防治非典的现金和物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捐赠票据或其他相关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四、对出租车行业暂免征收客票附加费和养路费,对城市公交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

五、对受直接影响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不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而影响效益工资的核算。

六、对旅游企业免收应交旅游事业发展费;对于公园景点因门票涨价应交的旅游发展资金,暂予以免交;对经营困难的重点旅游企业,财政予以补贴,计算依据为同期实缴地方的营业税。

以上政策,根据企业和单位受非典影响的不同情况和性质,就户核定,分类实施。政策执行期暂定为2003年的5、6、7三个月。具体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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