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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在重大节日期间停运爆炸物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革发(72)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2-04-27

施行日期:1972-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确保首都安全,决定每年“五一”、“十一”和春节期间,在全市范围停止运输爆炸物品(种类附后)。春节停运五天,“五一”和“十一”各停运三天(即从节日前一天算起)。特此通知。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停止运输的爆炸物品

(一)起爆器材和起爆药:雷管、导爆索、导火索、雷汞、雷银、迭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斯蒂芬酸铅、收敛酸铅)、二硝基重氮酚、眯基亚硝氨眯基四氮烯(基特拉辛、泽四氮烯)。

(二)硝基芳香族类炸药:二硝基苯、二硝基萘、三硝基苯、三硝基苯酚(苦味酸)、三硝基苯甲醚、三硝基苯甲硝胺(特出儿)、三硝基甲苯(梯恩梯)、三硝基二甲苯(克西里尔)、四硝基苯胺、六硝基二苯胺(海西尔)、环三次甲基三硝胺(黑索金、硝宇)。

(三)硝酸脂类炸药:硝化甘油、二硝化乙二醇、四硝化戊四醇(泰安、喷梯儿)、硝化纤维素(含氮量在百分之十二点五以上的)。

(四)硝化甘油类混合炸药(包括一切含有硝化甘油的混合炸药)。

(五)硝酸氨类混合炸药。

(六)氯酸盐类混合炸药和过氯酸盐类混合炸药。

(七)液氧炸药。

(八)黑色火药。

(九)其它与以上各种爆炸物品的爆炸性能相似并经公安部核定的爆炸物品。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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