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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人薪函[1995]2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5-09-25

施行日期:1998-04-14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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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改装、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气枪、火药枪、注射枪等以及各种弹药。凡非法持有者,必须立即上缴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各类钢珠枪(含手枪式、笔式、打火机式等)、电击枪、催泪枪、仿真玩具枪均属国家禁止的枪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买卖、列装、佩带或使用。凡持有者,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

三、凡盗窃、抢夺、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的不法人员和持枪作案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交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从轻处理。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非法枪支弹药,如实说明情况,并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追究;抗拒不交或者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从重惩处。

五、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制。合法持有各种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枪支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赠送、转借、转让所持有的枪支弹药,违者没收枪支弹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工作。每个公民都有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义务。对举报人,公安机关给予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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