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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人薪函[1995]24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0-08

施行日期:1995-10-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物资储备局:

你局物储劳〔1995〕229号文收悉。关于调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标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高火炸药仓库职工作业津贴各类别的标准。一类由每人每天0.9元提高到5元,二类由每人每天0.7元提高到4元,三类由每人每天0.5元提高到3元,增加四类作业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

二、同意调整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标准。各类别的津贴标准与调整后的火炸药作业津贴标准相同。

三、享受各类别作业津贴的人员范围:火炸药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化验员、检验员、油料仓库的计量员、化验员、接油工、付油工、油罐车清洁工、油槽车清洁工、司泵工、加工处理废品油的直接生产人员,享受一类作业津贴;火炸药仓库的运输工、接运工、油料仓库的管线维修工、油罐维修工、接运员、油罐车司机及两类仓库的保卫人员、电器设备工、技术安全人员、现场消防人员,享受二类作业津贴;在两类仓库现场工作的档案员、气象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享受三类作业津贴;两类仓库的护库武警、经济民警、民兵等保卫人员,享受四类作业津贴。

四、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调整后,原物资部《关于国家物资储备油料仓库发放油料安全作业津贴的通知》(〔1990〕物备字313号)即停止执行。

五、调整火炸药作业津贴及油料作业津贴所需经费,在物资储备变价款中列支。

六、本批复自一九九五年十月起执行。

人事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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