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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5)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9-09

施行日期:2005-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对《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京政发[2004]32号)即行废止。

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加强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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