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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5)2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01

施行日期:200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会议纪要[2005]12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府办[2004]244号)要求,现将我市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生产力、提高地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更新观念,把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确保按时完成。

二、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厦府办[2004]244号文件已对各区编制区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厦门市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附后),对已制定应急预案的,抓紧进行修订和完善;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抓紧组织落实预案的编制工作。

三、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区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各区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要切合实际,简洁明了,注重可操作性。各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制订完成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各区政府的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抄报市政府。

附件:厦门市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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