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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3)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2-20

施行日期:1993-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9月,为配合全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的实施,公安部发布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作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补充形式和临时应急措施,为便利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发证部门管理不严,甚至违反规定,随意签发“人情证”、“异地证”,以致在临时身份证的审批、签发、收费、发放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同时,临时身份证制作工艺简单、防伪造性能较差,使用范围偏宽和有效期限过长,印刷、制作、使用和查验上也存在一定漏洞,造成一些地方伪造、变造和买卖临时身份证等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上述问题的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正常实施。为加强管理,堵塞工作漏洞,现就加强和改进临时身份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临时身份证的审批、签发手续,加强证卡印刷管理,控制发放、使用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领导。临时身份证的审批、签发、制作由县、市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负责。临时身份证证卡的印刷,一律由公安厅、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承担。临时身份证的发放、使用范围,仅限于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证件丢失、损坏尚待补领的人员,用于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除办理这些特定的权益事务急需证明本人身份的以外,一律不再签发临时身份证。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申领临时身份证,仍按《暂行规定》办理,使用范围可由各地自定,但亦应从严掌握。

二、改进临时身份证制发工作。临时身份证式样、规格不变。为加强防伪,便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查验、核查,新制发的临时身份证一律使用加密塑封套,并在证件背面(登记项目面)右上角加贴全息胶片标志。各地公安机关应向有关部门介绍证件防伪加密常识及查验,核查的方法。

尚待领取或因丢失、损坏尚待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员的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由1年缩短为3个月;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由2年缩短为1年。

废除现行的7位数编号方法。尚待领取或因丢失、损坏尚待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临时身份证使用与本人居民身份证相同的编号;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临时身份证编号,由其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参照居民身份证编号原则编制。如被批准登记常住户口,在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时重新编号,原临时身份证编号作废。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制发新临时身份证的各项准备和宣传工作。有关具体问题和新的临时身份证样品,由公安部三局另行发文通知。

本通知从1993年5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以前签发的临时身份证可以使用到有效期满。

1993年2月20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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