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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对外来人员实行长期居住证(“绿卡”)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北政发[1994]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8-12

施行日期:1994-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有利于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促进人才的交流,推动劳务市场的发展,加速北海市的开发建设,现就我市对外来投资兴业、务工经商人员实行长期居住证(“绿卡”)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申领长期居住证应具备的条件

我市外来人员,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领北海市长期居住证:

㈠在北海市注册登记兴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万元以上,非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万元以上的企业领导,科室业务、技术骨干,其他正式干部和国家合同工;

㈡各类科技人员、能工巧匠将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带到北海,转化为生产力,且产品通过市级技术鉴定者;

㈢在北海市谋有正当职业并在北海市居住期满一年以上,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且已具备居住条件或购有商品房者;

㈣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国外留学满一年以上的留学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在北海业已谋到职业者;

㈤外地各级人民政府派驻北海办事机构在编的国家干部和正式职工及聘用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㈥北海市政府聘请的顾问和荣誉市民;

㈦港、澳、台同胞(为其国内亲属)或外地人员在北海买有商品房,而本人不愿迁入本市常住户口者。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长期居住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㈠权利

⒈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

⒉其子女享有与本市居民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保育的同等待遇;

⒊享有购买本市商品房和集资建房的权利;

⒋享有在本市接受政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办出国商务旅游的权利。

㈡义务

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令、法规;

⒉遵守北海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服从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

⒊交纳对北海市民应收取的各项费用;

⒋积极参加北海市的开发建设,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北海市的社会安定;

⒌承担与北海市民同等的其它义务。

第三条 长期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

㈠北海市长期居住证统一由市公安局制作、发放和管理;

㈡申请长期居住证可由申请人、现职单位或其原所在地在北海设立的办事处等单位统一办理。申报时需提供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及县以上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内地企业人员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核准:“三资”企业人员经市外经委核准;私营、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局核准。核准后报市公安局核发;

㈢长期居住证持有者调离北海或在北海转为正式户口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㈣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五年,每年办理一次验证手续,不经当年验证的长期居住证无效;

㈤长期居住证工本费和每年验证费均由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发文即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二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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