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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订公安厅局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5)2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3-22

施行日期:199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于1984年5月制定的《 关于公安厅局报告制度的规定 》([84]公发(厅)73号)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因此我们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将修订的《公安部 关于公安厅局报告制度的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情况,公安部办公厅将不定期地通报。

1995年3月22日

公安部 关于公安厅局报告制度的规定

(1984年5月制定,1995年3月修订)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情况,研究、指导工作,本着精简文件,克服官僚主义的精神,对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向公安部的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工作报告

每年作一次公安工作情况的综合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

对公安机关的中心工作,应作阶段情况报告。

对中心工作和日常工作中遇到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作专题报告(包括调查报告);公安处局长会议和专业会议文件,应及时报送。

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典型经验总结,随时报送。

二、关于敌社情报告

本地区的敌情、社情、治安情况每季或每半年综合反映一次。

重大敌情、危害大影响大的恶性案件、涉外犯罪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治安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要迅速报告。

社会各阶层对国内重要政治活动和国际上重大事件的反应,也要迅速收集上报。

本地区发生的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群体性事件、治安事件,带苗头性、倾向性的社会治安问题,各种对社会易于造成危害的谣传和社会反常现象等,要及时反映,重要的应迅速反映。

三、关于公安队伍建设情况报告

每年作一次公安队伍建设的综合情况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

对干警中突出的英雄模范事迹、因公牺牲和负伤的事件,以及严重违法违纪事件,要迅速上报;对于干警违法违纪的情况,至少每半年综合反映一次。

四、关于公文处理

(一)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到各地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指示和题词以及各地贯彻情况,要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有关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讲话、指示等,也应当及时转告公安部。

(二)公安厅、局各种行政公文的类别、格式、行文规则和办理程序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上报公安部的公文,应当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送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下发的公文应当根据内容确定是否抄送公安部。

(三)凡是按照规定需要迅速上报的材料,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特别紧急重大的事件可以越级向公安部报告。

报告情况要准确,坚持实事求是。既报喜,也报忧。对重大案件、事件,要将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节和原因、后果以及主要的处置措施等写清楚,并要注意续报;发现原报告内容有重要出入的,要及时更正。

(四)对公安部通知查核的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对,及时报告。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一时查不清楚,要说明情况,不能久拖不报。

(五)已经用电报、传真向公安部报送的公文和信息材料,原则上不重复报送相同的印件;个别急件如有必要,可以先传真后送正式印件,并请在传真件上注明。

五、附则

(一)报送公安部的各种文件、刑物的份数,按照本规定的附件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所属公安机关的报告制度,并针对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疏通渠道,做到信息灵通、及时、准确。

(三)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公安部有关报送文件、信息材料的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件、刊物报送公安部的份数

1、工作、敌社情综合报告、综合性简报(包括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和内部刊物,均25份。其中先电传后送正式印件的,送2份,并注明“已于×月×日电传”。

2、有关中心工作的专题报告,各种调查研究报告、典型经验总结,均5份。

3、公安工作会议和公安处局长会议文件,有关公安队伍建设情况的报告,均5份。

4、请示,2份。

5、下发的公文抄送公安部的,根据内容,酌送1份至5份。

6、翻印下发的公安部文件、简报,1份。

以上寄送公安部办公厅。

7、有关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专业会议文件、业务部门的简报等,酌送公安部有关业务局1份至5份。

8、对公安部交办、核查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根据内容直接送交办单位2份。

9、公开发行的公安报刊,寄送公安部办公厅、宣传局各2份。其他部属单位是否寄送,由各报刊编辑部自定。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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