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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5)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4-07

施行日期:199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和人事部制定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将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民警察实行新工作时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每周工作5天的新工时制度。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二、新工时制度实行以后,各级公安机关要合理调配警力,加强周休息日的治安保卫工作,严格值班制度和首长带班制度,保持一定数量的值(备)勤警力,确保完成周休息日期间的各项公安工作任务。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窗口单位和岗位,继续坚持每周7天、每日24小时值班、办公制度。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关心民警生活,尽力保证民警的休息时间。对周休息日因执行各种紧急任务和值(备)勤的民警,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安排相应的补休时间。

四、各地在施行新工时制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研究解决办法;同时报公安部。

1995年4月7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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