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治安拘留的吸毒人员如何执行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和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 》关于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瘾人员,应当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的有关规定,治安拘留所对经确认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被治安拘留人员,应当提请批准治安拘留的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强制戒毒或者作其他处理。确定是否吸毒成瘾,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办理。
2000年10月25日
公安部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25
施行日期:200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治安拘留的吸毒人员如何执行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和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 》关于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瘾人员,应当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的有关规定,治安拘留所对经确认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被治安拘留人员,应当提请批准治安拘留的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强制戒毒或者作其他处理。确定是否吸毒成瘾,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办理。
2000年10月25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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