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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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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09

施行日期:2002-01-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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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1>126号)精神,结合军队实际,现就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由总政办公厅负责,具体工作由总政司法局在司法部的指导下承办。军队各大单位的组织工作,由政治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由司法办公室承办。

二、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内容、考试日程按司法部统一规定执行。

三、凡符合国家司法部规定报名条件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官(警官)、文职干部、职员干部和士官,均可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参加考试。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批准,也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考试。非军队现役人员不得在军队报名。

四、军队考区原则上按大军区分片设置,考场一般设在各大军区机关所在城市,并选择便于上级机关、社会、新闻媒体监督的场所。考区内各总部直属单位、各军兵种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报考人员,均在驻地所在的大军区机关报名并参加考试。具体工作在总政司法局的指导和管理下,由大军区政治部牵头并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实施。不符合司法部规定的考区设置条件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另设考区、考场的,由总政司法局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确定。

五、军队考场的监考工作由大军区政治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司法办公室具体实施,届时司法部或总政司法局派出巡考员临场督察。考试过程中,各军队考区应邀请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参与监考工作。监考工作应高度重视、严格要求,确保不出问题。考试结束后,试卷由总政司法局按规定统一交送司法部指定地点和机构。

六、军队考生应试辅导教材的订购、组织考前培训、报名费标准及缴纳办法以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具体问题,由总政司法局按司法部的规定另行通知。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组织军队人员参加考试是加强军队政法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主动协助军队做好有关考务工作,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司法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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