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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2

施行日期:200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司发通[2002]116号《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做如下通知,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做到组织领导有力,工作认真细致,操作程序规范,严格遵守纪律,把这项社会关注、考生关心,事关建设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事情善始善终地做好。

二、具体要求

(一)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对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名单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进行认真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书。在颁证工作中,应有二位工作人员在场,申领人凭身份证领取,不得错发。

(二)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及财政部的有关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规定,每套证书领取工本费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不准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设区市司法局向申领人颁证时,应对证书管理进行说明。需说明的主要内容有:

1、证书编号办法、证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2、证书年度备案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变更备案应在职业变更后30天内,由本人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各设区市司法局进行办理。

3、发放证书的同时,对取得证书人员进行第一次备案登记,并认真填写《信息采集表》一式二份,一份存设区市司法局,一份上报省厅。

(四)第一次证书备案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司法局对证书备案和信息采集情况进行汇总,一并于2003年1月15日前报省厅。

(五)需要向申领人说明的有关事项,一律要公开张贴在颁证地。

江西省司法厅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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