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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9】03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04-12

施行日期:1999-04-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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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费用的计算办法为:差旅费按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计算,文印费、交通通讯费等开支一般不超过500元;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和证人出庭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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