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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资法规[2004]12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30

施行日期:2004-12-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适应我国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重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经与有关省(市)国资委协商,决定在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六个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请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按照《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共同成立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这次试点工作。其他省级国资委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时,可及时与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及办事机构联系和沟通,以共同促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附件:《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适应我国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大力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国有重点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步伐,为全面推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累经验,现就在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和湖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因此,进一步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争取用3年时间,在所有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选择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加快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步伐,有利于实现中央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上下联动,加快探索,总结经验,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促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试点工作的目标:经过1年半的试点,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基本建立起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有关试点省(市)国有重点企业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健全;其中有关试点省(市)具备条件的大型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摸清企业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试点是一项探索性、开创性很强的工作,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负责同志和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的调研,深入了解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状况,特别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为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重点。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应根据所监管企业的情况,在试点工作中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从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角度,适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需要,促进本地区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同时选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加强试点的针对性。

(三)落实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开展试点工作,要与建立和完善企业业绩考核制度,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选聘制度等结合起来。要使企业法律监督和财务审计监督形成合力,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按照法律专业领导岗位的要求,加强上岗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总法律顾问的条件、人选的产生等,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开展试点工作,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要加强与本省(市)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委内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及其他机构的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研准备阶段(2005年1月~200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会同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对其所监管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4月~2006年4月)。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根据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选择重点,分步推进,落实试点方案;指导企业落实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职责,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三)总结交流阶段(2006年5月~2006年6月)。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总结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和体会,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措施。国务院国资委试点工作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组织经验交流,为在全国推广开展该项工作奠定基础、提供经验。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应当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要成立以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法制工作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办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统一组织、协调好这次试点工作,成立由国务院国资委委领导、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委领导和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主要领导组成的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工作小组由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分管领导、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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