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杭州市法学会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优秀法学论文评选办法

发布部门:杭州市法学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公布日期:2005-04-28

施行日期:2005-04-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杭州市法学会第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为了繁荣我市法学研究,鼓励本会会员积极参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现根据《杭州市法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优秀法学论文评选自2005年起,每两年评选一次。

三、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积极参加本会及各专业研究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法学理论或实践研究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每年在本会出版物或本会举办的各类专题论坛、研讨会上发表法学理论或实践研究文章2篇及以上;

2、每年在上级法学会出版物或上级法学会举办的各类专题论坛、研讨会上发表法学理论或实践研究文章1篇;

3、评选年度内,有法学理论或实践研究文章被上级法学会或本会评为优秀论文;

4、评选年度内,有法学理论或实践研究文章在全国性法学专题论坛、研讨会上荣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区域性和全省性法学专题论坛、研讨会荣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市性法学专题论坛、研讨会上荣获一等奖;

5、参与本会或经本会推荐参加上级法学会、各级社科联的立项课题研究,并获得奖励。

四、优秀法学论文条件:

(一)本会会员撰写,论文观点正确;

(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三)在本会主办的学刊或出版物上发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评选年度内,在各级法学会举办的专题论坛、研讨会及刊物上发表或登载;

2、评选年度内,在市及以上党委、政府主办的内刊上发表;

(四)已获得省及全国高教、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系统或各级社科联奖励的不再参与评选。

五、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优秀法学论文评选程序:

(一)在评选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团体会员、专业研究会、会员所在单位或学会秘书处,推荐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优秀法学论文;

(二)秘书长会议进行形式审查(优秀法学论文须经过有关法学专家或专业人士遴选);

(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并作出表彰奖励决定。

杭州市法学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