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境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现决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收容审查手段,也不许可作劳动教养处理;正在采用收容审查手段和实行劳动教养的,要抓紧清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妥善处理。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1992年5月27日
公安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5-27
施行日期:1992-05-27
时效性:已被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境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现决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收容审查手段,也不许可作劳动教养处理;正在采用收容审查手段和实行劳动教养的,要抓紧清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妥善处理。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1992年5月27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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