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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守则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法部令第2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2-08-10

施行日期:1992-08-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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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准散布敌对言论和煽动敌对情绪。

第二条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不准在交往中有粗俗、野蛮的行为。

第三条 尊重干部,服从管教,不准无理取闹。

第四条 认罪认错,接受教育,不准消极对抗、自伤自残、图谋报复。

第五条 遵纪守法,矫正恶习,安心改造,不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准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准逃跑或唆使、拉拢、协助他人逃跑。

第六条 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不准恃强凌弱、敲诈勒索,不准损坏、侵占公物和他人财物,不准弄虚作假欺骗干部、包庇坏人坏事、栽赃陷害他人。

第七条 增强集体观念,建立正常关系,不准搞江湖义气、拉帮结伙、刺字纹身。

第八条 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知识,不准旷课、迟到、早退,不准违反课堂纪律、损坏教学设施器具。

第九条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不准旷工、抗工、消极怠工,伪造病情逃避劳动,损坏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

第十条 遵守作息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附一: 劳动教养人员行为规范

(一)仪表要大方。男理短发,不蓄胡须,女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

(二)衣着要整洁。参加集体活动时不披衣、敞怀、赤背、赤脚或穿拖鞋,不穿现行军警服,不穿异性服装。

(三)举止要端庄。不勾肩搭背、不做猥亵姿态、动作。

(四)语言要文明。坚持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

(五)称呼要规范。对干部要称姓加职务;对劳教人员要称姓名,不叫绰号,不称兄道弟。

(六)待人要礼貌。见到干部、来宾、家长要起立问好,进干部办公(值班)室要敲门并喊报告,经准许方可进入。对干部问话要做到有问必答。

(七)交往要谦让。与他人和睦相处,遇事讲理,不强词夺理,不恶语伤人。

(八)环境要爱护。不损坏公共设施、花卉、树木,不乱写乱画,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九)秩序要遵守。不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不围观起哄。

(十)好事要多做。要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乐于助人,拾金不昧。

附二: 劳动教养人员日常生活规范

起床:听到起床号令,立即起床、着装。

早操:按照干部指挥,迅速集合、整队、认真操练。

整理内务:按时洗漱,打扫卫生,被褥衣服叠放整齐。生活用品摆放有序。

就餐:按规定时间、地点,排队领取(购买)饭菜,集体就餐,不私开小灶、私自合伙聚餐,不浪费饭菜,饭后洗净餐具放回原处。

学习:按时参加,排队入座,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讨论。

劳动:在干部带领下,列队到达劳动现场;按操作规程作业,不擅离岗位;收工时,按干部指令,清理工具,送交保管室,列队返回生活区。

文体活动:按规定时间、地点、项目、要求进行活动,做到健康有益,活泼有序。

自由活动:处理个人事务或适当休息,不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不从事不正当的或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晚讲评:按时参加集体讲评,实事求是地讲评一日情况,正确对待别人的评议。

就寝:提前做好就寝准备,按时熄灯,在指定铺位睡觉,保持室内安静,不裸体睡觉,不影响他人睡眠。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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