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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徐安办〔2008〕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05

施行日期:2008-05-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08]62号)精神,特制定《徐州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和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

徐州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08]62号)精神,特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总体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保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昊副市长

副组长:王琦副秘书长、市安监局潘振局长

成 员:市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一)下设6个综合督查组:

第一组:督查铜山县、徐州经济开发区

组长:潘振(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刘源(市安监局副局长)

组员:市安监局一人,市消防支队一人

联络员:王宏伟(市安监局信法处处长)

第二督查组:督查睢宁县、鼓楼区

组 长:高树敏(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新(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组 员:交巡警支队一人、市安监局一人

联络员:洪强(市安监局安监二处处长)

第三督查组:督查新沂市、泉山区

组 长:陆祥正(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付立华(市交通局副局长)

组 员:市交通局一人、市安监局一人

联络员:孙克标(市安监局安监一处处长)

第四督查组: 督查沛县、云龙区

组 长:吴桂飞(市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叶江宁(市总工会副主席)

组 员:市建设局一人、市总工会一人

联络员:王建华(市建设局)

第五督查组:督查邳州市、九里区

组 长:殷少祥(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赵洪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组 员:市安监局一人、国土资源局一人

联络员:易善祥(市安监局三处副处长)

第六督查组: 督查丰县、贾汪区

组 长:韩延苏(市经贸委副主任)

副组长:姚加玉(徐州质监局副局长)

组 员:经贸委一人、质监局一人

联络员:孙光圣(徐州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二)下设 15个专项督查组:

1、道路交通督查组: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2、建筑施工督查组: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3、危险化学品督查组:由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4、煤矿督查组:由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5、非煤矿山、冶金督查组:由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6、烟花爆竹督查组:由市安监局组织实施

7、水上交通督查组: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8、消防督查组: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9、渔业船舶督查组:由市林牧渔业局组织实施

10、特种设备督查组:由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11、铁路督查组:由上海铁路局徐州铁路办事处组织实施

12、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督查组:由市经贸委组织实施

13、电力督查组:由市经贸委组织实施

14、水利督查组: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

15、农业机械督查组:由市农机局组织实施

督查期间市安委办设总联络员一名,由市安委办李颜担任,负责与各综合、专项督查组联络协调督查相关事宜,掌握督查动态。各综合、专项督查组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总联络员联系,便于合理安排督查工作计划。

二、督查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近年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示公告、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保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二)督查的重点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渔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四、督查工作安排

(一)督查工作时间

4月22日?7月31日,时间100天。

(二)督查时段安排

第一阶段:4月22日?5月25日,各地制定方案,开展自查和市督查组检查。期间,各地、各部门也要制定具体的督查方案,县(市、区)以下人民政府先行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进行督查并发动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自查。

5月4日?5月25日市各督查组按照分工赴各县(市、区)对其动员部署和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5月26日?6月28日,明确整改重点,找准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

在前一阶段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和有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查出的较大隐患和问题列入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6月19日?6月28日市各督查组再赴相关地区对事故隐患申报、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事故隐患公示、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事故隐患逐项整改销号、隐患整改建档等制度和五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回头看,防止漏查漏报。

第三阶段:6月29日?7月31日督查整改进度,巩固整改成效。

各地、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已查出隐患能得到治理消除。

7月21日?31日,市各督查组重点对各地和生产经营单位已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收集整理各地、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还要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容易引发事故灾难的特点,重点督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是否治理到位,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措施是否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于7月底前提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

(三)反馈督查意见

各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每一阶段都要适时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五、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台帐资料。

(二)深入实地,现场督查。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尽可能多查一些重点单位和企业,扩大覆盖面。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安全工作实情。

(三)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各督查组每到一地,都要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现场执法,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阶段督查时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和问题在奥运会召开前得到解决。

(五)善于总结,树立典型。各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收集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加以推广,并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六)及时沟通,加强指导。督查过程中,各督查组要及时向所督查的市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特殊时期特殊任务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中心任务,提到政治的高度认真抓、全力抓。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各部门精心组织开展督查行动,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确保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各督查组要抓住重点,突出行业特点,做到市和市相结合、部门和区域相结合、整体和局部相结合,督查活动与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各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证督查活动取得实效。

(三)在督查期间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合力。参加督查的人员由督查组负责管理,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各单位如更换督查人员需经组长同意。

(四)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督查“六条禁令”和其他有关廉政规定,督查期间,不得在履行督查职责之外干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工作。

(五)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各地和各级督查组要适时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7月底将本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颜

电话(传真):83739258

二○○八年五月五日

江苏省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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