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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启用公证认证防伪专用纸的通知函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8)司公函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2-05

施行日期:1998-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为维护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的权威性、真实性,增强公证认证用纸的防伪功能等,外交部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我驻外使领馆统一启用防伪专用纸办理有关公证、认证业务。将启用的防伪专用纸为A4标准尺寸,内有满版长城水印图案,每页下部中央印有无色荧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专用”字样(用肉眼看不出来),左下角处印有八位数的红色荧光编号,字样与编号在紫外线照射下分别呈黄绿色和紫红色。

鉴于各地公证处今后在办理有关公证时,可能遇到我驻外使领馆上述日期后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书的情况,如对其真实性有疑问,你们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核实。

特此通知。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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