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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国哀悼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电(2005)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18

施行日期:2008-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根据国务院《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7号)精神,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哀悼日期间,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二、要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三、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省人民默哀三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四、请接此通知后,立即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所有基层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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