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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8〕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18

施行日期:2008-05-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政府工作的永恒主题。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2008)33号精神,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杜绝违反民族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不渝地贯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团结合作、和睦相处的新型民族关系,增强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及时纠正执行民族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坚决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

二、加强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要紧密结合当前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形势和任务,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三个离不开”思想。要在交通、宾馆、饭店、商店等服务行业和基层窗口单位,以及教育、卫生、劳动就业、城市管理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行业中,广泛开展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正确区分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和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政策观念,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宣传民族政策、落实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继续加强民族宗教方面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影响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旗帜鲜明地同境内外“藏独”分裂势力作坚决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8)33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尤其是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党和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权利的有关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内容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在就学、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用品供应的情况;公共服务行业是否存在针对少数民族的拒载、拒住、拒食、拒买、拒卖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和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和现象;安全检查及保卫工作中是否以民族成份划分对象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存在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检查工作要深入实际,对违反民族政策、损害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的各类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领导,切实把党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件精神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重点地区、部门和行业的监督与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动向,努力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危害民族团结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决不姑息。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件情况于5月底前上报省政府,省政府督查室将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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