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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舜耕山实行封山禁葬和平除坟墓的通告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淮府(2006)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9-04

施行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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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管理,美化绿化舜耕山风景区,实现山水园林城市的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封山禁葬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舜耕山(东起九龙岗的小东山,西至望峰岗的小庙山)所有非法经营性墓区全部实行封存,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沿山的各区政府对现有墓穴逐一清点,登记编号,上报市整治非法公墓领导小组。

二、舜耕山范围内的山林地全部实行封山禁葬,山林权属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属地山林划片包干,明确责任范围,杜绝乱埋乱葬。

三、本通告发布前,舜耕山范围内原有坟头,墓主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予以平除或者迁移到合法的公墓内。所平坟头不得高出地貌10厘米,可原地植树一棵作纪念标志。凡是逾期未平除的,由各区政府和山林权属单位一律按无墓主坟头进行平除。

四、本通告发布后,仍然非法从事葬墓活动的,各区政府应从严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合法经营性公墓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鼓励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遗体火化后,安葬去处未落实的应寄存在殡仪馆。骨灰装棺土葬的,按遗体土葬处罚。

七、市、区两级政府组建由林业、国土、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开展执法巡查,依法查处非法葬墓行为。

八、对阻挠、干扰封山禁葬工作,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乱埋乱葬,以及治理乱埋乱葬工作不力的,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安排专人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不稳定因素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十、宣传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涌现出来的正面典型,加大对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的新风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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