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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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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08

施行日期:2000-09-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市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快我区城市社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先进社区建设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通知如下:

一、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为宗旨,以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街道、居委会为依托,以发展社区服务为龙头,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建设生活便利、治安良好、环境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区建设今后三年的工作目标是: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向产业化发展;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实现社区服务网络化、社区卫生专业化、社区文化系列化、社区环境整洁化、社区治安保障化,改善和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实行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奠定坚实基础。依据上述发展目标,今后社区建设要按照一年打基础,二年求发展,三年上水平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社区建设发展模式。

二、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社区居民为重点,以不断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宗旨,以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为根本,使社区建设事业充满内在活力。

??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坚持以街道、居委会为主体组织,充分调动社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居民等一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充分挖掘并合理配置本社区内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实际社区资源共享,形成共驻、共建的良好风气。

??重心下移,强化基层。坚持责、权、利相互统一,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社区组织,明确社区与各级政府的职责,把城市管理工作重心转移到街道和居委会,逐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从实际和需要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建设发展规划,从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项目由少到多,标准由低到高,逐步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社区建设发展模式。

三、社区的组织、管理体制

(一)社区规模的划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有利于社区自治的原则,根据人口和居民心理认同感、归属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居民委员会的辖区规模作适当调整,成立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机关报型社区一般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原来居委会的规模上,可分为按居民居住和单位自然地域划分的“板块型社区”、以封闭型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以职工家属聚集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以不同功能特点划分的“功能型社区”。调整后的社区居委会基本上与居民小区或居民聚居区相吻合,形成社区地域。社区按照国家规定和居民意愿命名。

(二)社区组织的设置。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自治的主体组织,按照“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机构。社区组织机构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成,任期均为三年。

1、社区党群组织。社区居委会辖区都应按照《党章》规定,成立社区党组织(党总支或支部)。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议事机构、社区群团组织都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离退休党员、社区纯居民党员、尚未分配的大学生党员和退伍军人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员、临时或长期无单位归属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均转入社区党组织,参与其中活动,发挥社区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组建社区群团组织与组建社区党组织同步进行,社区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由社区党组织成员担任,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2、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是社区的决策层。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推荐、选举产生社区议事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社区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讨论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宜。

3、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议事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民主议事工作机构,是社区的议事层。实行兼职制,由辖区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辖区单位负责人及街道在编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成员按其管辖规模可设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事关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4、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执行层。其组成人员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实行专职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通过推荐提名,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社区议事委员会)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主体组织的法定代表,对于社区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组织以及其他社区组织负有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落实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做好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共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小区、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等。社区居委会要向社会议事机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三)社区居委会的基础建设

1、进一步改善社区居委会办公条件。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是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基础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将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城市具体规划和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社区居委会的资金投入逐年实施,分期解决。今后,凡新建、开发住宅小区时,由城建部门牵头,统筹协调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按公建配套规定,把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纳入规划,留出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其规划和设计方案论证时需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经旗县(市、区)政府审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办公用房建成后,经旗县(市、区)政府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产权归居委会所有,并免交居委会办公用房配套费。几因各类建设需拆迁的办公用房和活动设施,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按照拆一建一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在原街道地区重建或予以补偿。。居委会规模调整与合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管理调剂,不得挪用。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拨给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配备办公电话等设备,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高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生活待遇。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盟市财政拿一点,旗县(市、区)财政拨一点,街道办事处出一点的办法,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生活补贴过低的问题,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年平均收入水平。对无固定收入的离任老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从事居委会工作年限,每月酌情给予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社区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金制度,解决离岗干部的后顾之忧。

3、调整社区居委会干部结构。街道办事处要通过招聘、选派、选聘等方式配备专职干部,把年轻、文化素质高、热心为居民服务的同志推选到社区居委会工作。要把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推荐与机关干部的交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结合起来,逐步实现队伍专职化、知识化、年轻化。机关、街道干部到社区居委会工作,其原待遇不变。

四、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龙头和基础。

今后一段时期推进社区服务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化改革,健全体系,规范管理,拓展服务,加快发展。要开展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满足全体社区成员的服务需求。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区服务组织,逐步向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要建立健全市、区、街、居四级工作网络,在今后三年内,主要城区各街道要建成有一定规模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要建立社区服务站,不断完善街道、居委会社区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管理、协调、服务一体化,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创造有利条件。要逐步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专业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队伍,为社区居民和下岗职工创造就业岗位。

(二)社区卫生。认真落实国家卫生部、民政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适应群众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和康复需要,合理调配卫生资源,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开办家庭病床、定点、巡回送医上门等服务项目,促进医疗服务向小区庭院和居民家庭延伸,以满足社区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

(三)社区文化。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社区文体活动,引导居民追求高尚道德和文明行为。充分利用辖区内各单位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建立集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教育娱乐中心或活动站,为社区居民提供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多方面的服务,努力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四)社区环境。努力做好社区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开展“美化人居环境,改善社区生活”活动,培养社区成员的环境意识、公德意识,发动群众认真治理脏、乱、差,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建设干净、整洁、优美的文明社区。

(五)社区治安。要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社区内的治安保卫、民事调解、暂住人口管理、防火防盗、帮教“两劳”释解人员等工作,健全专群结合的社区治安联防体系,实行群防群治,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法制教育,创建“安全文明小区”,为居民、驻区单位创造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五、大力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社区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具有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互助性的特点。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大力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一)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根据国家计委将社区服务站列为立项指标的规定,计划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建设、规划、劳动等部门,将社区服务中心(站)和社区服务业的资金、劳动力、用人等列入当地计划统筹安排,每年划拨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兴建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

(二)依据建设部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的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中,按照居民户数和人口比例,统筹安排建设相应的设施用于社区服务。特别是要增加文化教育宣传设施、便民利民服务设施、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等的规划指标。对于旧区改造中被拆除的街居社区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给予偿还。对购买和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区服务用房,可在当地政府掌握的微利房或成本房中考虑。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新建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三)按照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社区服务业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项目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要执行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盲、聋哑、肢残、智残)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经税务机关批准,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社区其他第三产业经营项目的税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发展增加对社区服务业和老龄事业资金的投入,对核定为社区福利事业费开支的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社区服务单位,财政部门在开办期间应给予适当补助和支持,金融部门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社区服务企业所需资金按照信贷原则给予支持;民政部门要增加社区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通过政府资助、社区福利有奖募捐投入、国内外捐助和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等渠道,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流动增值;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民办企业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业;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外团体、企业等兴办社区服务设施。

(五)加强对社区服务的行业管理。经批准的社区服务设施开展居民服务业、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康复或其他经营性便民服务项目,民政、文化、体育、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积极予以支持,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对非盈利福利性、公益性及居民互助性的社区服务项目和经营单位(含个体),经民政、工商部门联合界定,由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社区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根据本地实际,改革社区行政管理体制,解决街道管理体制中的条块分割和责、权、利不配套问题,逐步建立起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社区管理新体制。

??明确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负责社区经济、管理、服务、卫生、文化、治安、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职责。凡适宜由街道管理和组织的事情,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并把有关的管理权限由市向区、区向街道下放,更好地发挥街道管理职能。

??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相应下放有关人员和配套工作经费,坚持权随责走,人随事走,财随事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对不易下放的权限,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职能部门要让利于基层,做到共同管理,探索区街两级规范化管理模式。

??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除实行垂直领导的机构外,原则上与办事处对应设置。各派出机构按照社区管理的职能,接受街道和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纳入街道的总体部署。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征求街道的意见。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成立综合管理队伍,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行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方面的有关职能。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权限行使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职能,工商所依据法定权限行使经济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职能,税务所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能。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的执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考核、监督,强化社会面和居民区的日常管理。

七、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作为今后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党政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街道居委会主办,社会各方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运作机制,推进社区建设全面深入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纳入党政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对推进本地区的社区建设负总责;要赋予职能部门相应的能力,配备高素质专职人员,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切实采取措施,统一协调,形成社区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盟市所在地、市辖区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要选择经济基础较好的区、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先行一步,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积极探索不同特点的城市社区建设模式。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督促检查,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主动为党政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制定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加强业务指导,抓好《社区服务证》制度和定期审证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龙头示范作用。

各级计划、城建、房地产、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公安、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体育、老龄委、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积极配合认真,认真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要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根据社区共建原则,建立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吸收辖区内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召开社区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社区资源配置,发展社区事业。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意见和决定,街道办事处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区街各级党政部门、社区各单位都要强化社区意识,结合自身职能,发挥各自优势,转变作风,转变观念,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特别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事业发展重心放在社区,针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在社区建设、活动、发展中发挥职能作用。各单位党政领导要以身作则,组织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新闻媒体要加大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社区建设的舆论氛围。

居委会要根据社区建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吸收驻社区单位及各种社区组织的代表参加,不断强化社区居委会综合服务和管理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建设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文明社区。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8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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