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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今冬供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管字(2003)3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9

施行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供热办、物业办,各供热企业(单位)、房管物业管理公司(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有关供热收费、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等问题,但我市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鉴于目前已临近冬季,为了保证全市供热企业(单位)稳定供热,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有关供热收费、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等问题,仍按原办法执行。按照供热收费价格结构标准,供热管线和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的权责已十分明确,有关各方要各负其责,确保今冬全市安全稳定供热。

二、供热企业(单位)与委托代收热费的房管、物业公司(单位)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或合同关系的变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办理。任何单方因违约或毁约行为造成今冬供热混乱或者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三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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