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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建房[2004]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16

施行日期:2004-07-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2004年7月12日《厦门日报》和《海峡导报》等新闻媒体关于湖里樱花山庄小区污水井吞噬5岁幼女的报道应引起各物业企业的高度重视,各物业企业应把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放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首位。现我局要求各物业企业继续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企业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首先,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相关报道,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应视安全工作为己任,坚决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和侥幸心理;其次,各企业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对安全工作应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企业领导负总责,做到定期检查、随时抽查、长抓不懈,杜绝类似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各物业企业应在近期对所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地下车库、商场仓库等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尤其是消防设施、电梯(含扶梯)、地下沟管及井盖、闲置或未启用的商场和车库、依山而筑的护坡墙、其他较少注意的角落等,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进行整改维修。在未维修前或维修期间应做好防护工作,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各物业企业应制定规范制度,定期对所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处理。对危险区域如:易滑或无防护设施的河道旁、露天电器和煤气设施、无井盖的雨、污、集水井、正在检修的电梯间、闲置或未启用的商场和车库的出入口处等应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若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周围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井盖丢失的,各企业应及时报告市政管理、电力、通讯或煤气等部门;若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周围的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各企业应及时报告消防管理部门,并做好报告记录。

各物业企业在安全大检查工作中若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可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尽量协助解决。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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