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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合政〔2007〕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6

施行日期:2007-08-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2007-2011年)发展规划》业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2007-2011年)发展规划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为加快和规范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全市社会经济现状

合肥市为安徽省会,位于江淮之间,巢湖之滨。全市辖瑶海、庐阳、蜀山、包河4区和肥东、肥西、长丰3县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区。市区建成面积224平方公里。城区设41个街道,308个社居委。2006年,全市人口470万,其中市区人口193万(其中非农人口161万)。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着力创新发展模式,全市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县域经济取得重要突破,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投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经济社会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2006年,地区生产总值1073.86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实现财政收入167.77亿元,比上年增长28.2%。

(二)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现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和落实政策,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整体推进,强化监管,初步建成了布局较为合理、功能较为完善和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市85%的城区居民能够得到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也为缓解我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6年末,全市共有172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30所。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有卫技人员1636人,其中医师896人,护理人员597人,医技人员143人。有接受过岗位培训的全科医师261人、社区护士201人。瑶海区被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和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蜀山区和庐阳区被省卫生厅、民政厅授予“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经济开发区莲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6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被授予“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站)”称号。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不平衡,网络建设不够健全,布局与结构不够合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未能与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不足,经费补偿机制不够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短缺,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尚未完全体现,需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薄弱,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等。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主题和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深化改革、突出重点,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强化人员培训,加强督导监管,又好又快地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二)规划目标

1、总目标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总目标:到2011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配套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生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2、具体目标

(1)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城市居民覆盖率达到100%,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率达到40%以上。到2011年,全市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70个。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基础设施达到本规划建设标准,能满足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以居民健康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病防治、精神卫生、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高血压、糖尿病两项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80%以上。

(4)建立比较完善的公立大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效机制和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纳入公立大医院支援范围,社区卫生服务站80%以上得到公立大医院提供的业务指导。

(5)居民可以在社区得到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按成本收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内的服务由政府购买。

(6)社区卫生服务居民知晓率达到100%,居民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三、规划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原则。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城市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原则。注重卫生服务公平、效率、可及和方便社区居民,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社会力量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机构设置必须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整体规划、分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力争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与卫生区域规划、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相衔接。

(五)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整体规划之中,以社区建设带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六)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原则。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监督、考核及居民满意测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优胜劣汰。

四、机构设置

(一)在2007-2011年期间,新建或调整建设一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分布在城市新建居民小区或成建制划入市区的城郊地区以及县城和中心镇。对城区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标准的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调整或改建。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精神,原则上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小区(2万户居民、5万人口左右)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1-2个社居委所辖区域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所在地的社居委不再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建制的社区可增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居委所辖区域人口少于3000人的,原则上不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对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的转型设立。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适宜转型的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可以整体转型或改造改制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域内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本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设立主体,鼓励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或由公立医院延伸举办。政府举办的二、三级综合医院应举办1至2个达到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按照设置标准在其所属街道管辖的社居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根据全市整体规划和各街道、社居委和居民人口情况,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270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域分布和分年度建设情况见机构建设一览表(机构建设一览表附后)。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行政区划调整及社区建设等变动因素,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数量可进行适当调整。

五、建设标准

(一)工作用房和科室设置。

1、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要求,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用房建设标准:

(1)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并设置病床(50张及以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

(2)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不设置病床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3)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设置病床(30张及以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4)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不设置病床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5)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不设置病床,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用房建设标准:

(1)服务人口在2万以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

(2)服务人口在1万以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工作用房布局合理,功能划分符合《基本标准》的要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符合《基本标准》要求并合理设置,满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二)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按照精干效能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功能设置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专业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等专业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他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配置的具体标准,由人事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合理制定。

(三)设备配置。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现状和居民健康需求,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设备配置标准,配置满足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的设备。设备配置标准(类别、数量),由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政策措施

1、强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府责任,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定实施办法,落实政策措施,加强调研,定期督导,确保规划目标的完成。

2、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统筹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具体工作。

3、街道办事处、社居委在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调辖区各方力量,帮助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促进规划落实

1、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明确并落实有关部门的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指导、人员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及定期考核;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组织和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4)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督促街道、社居委配合做好卫生服务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落实发展经费,会同卫生部门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经费管理考核办法。

(6)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政策措施。

(7)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8)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9)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10)物价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监督管理。

2、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3、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协调发展。

(三)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经费使用管理

1、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民生工程建设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3比例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并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

到2011年,市、区两级财政在2010年每人10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长。

2、市、区两级财政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用房问题。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的用水、用电价格执行。

(四)逐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

1、卫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2、规划部门在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时,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项规划,同步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开发单位要同步建设;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并协调交付卫生部门使用。

3、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已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用房尚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各级政府要通过购置、调整等方式,增加工作用房面积,使其达到标准;工作用房是租赁的,政府要通过购买或支付租金等形式,3年内逐步实现无偿提供工作用房。

(五)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1、卫生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和评价标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指导和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营造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环境。

2、建立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人事管理制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办法,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3、积极探索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药品及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4、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为社区居民服务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医药技术服务。

(六)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岗位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1、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人才培训体系,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有计划地对进入社区工作的医师、护士和其他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意识和理念,增强社区全科医学的理论知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水平与服务质量。

2、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继续教育活动,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卫技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业技能。

3、建立公立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的辐射作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支援和带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建立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探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试点。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二级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和双向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八)完善医保政策,健全救助制度

1、完善城镇职工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加强日常检查和动态监管。

2、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服务和规范管理。

3、结合城市惠民医疗工程的实施,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附件:

2007-2011年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一览表

2006年 实有机构数  2011年 机构达到数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年度增加数  计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  172  270  98  28  30  30  10  市区(计)  172  220  48  28  15  5  0  瑶海区  41  43  2  2        庐阳区  43  54  11  6  4  1    蜀山区  43  50  7  3  4      包河区  23  46  23  12  7  4    新站区  6  8  2  2        经开区  13  14  1  1        高新区  3  5  2  2        县(计)  0  50  50  0  15  25  10  长丰县  0  12  12  0  3  5  4  肥东县  0  19  19  0  6  10  3  肥西县  0  19  19  0  6  10  3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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