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5]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7

施行日期:2005-04-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2005年4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帮助患大病的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基本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全省23个县(市、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普遍实施城市医疗救助,争取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主要内容

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试点县(市、区)及其所在的设区市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由试点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科学划分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等重大疾病。

(四)实事求是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救助补助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订。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为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公办医院就诊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

2.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减免50%.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公办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查。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指导其如实填写《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重新组织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救助资金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方法和步骤

第一步:搞好调查摸底。各试点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地患大病的人员、家庭及其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尤其是对城市低保家庭要进行逐户调查,摸清城镇中患大病人数、家庭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开支、参加医疗保险及医疗费用分摊情况,从而掌握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

第二步:制定救助方案。在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调查材料,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包括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资金的筹措,救助行为的规范等,并以政府的名义制订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方案于今年6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第三步:开展救助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政府制订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严密组织实施,严格办事程序,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第四步:总结提高。各试点县(市、区)要在今年12月底前,对本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并向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与体会、经验与教训、主要问题及困难、建议和意见等。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综合各试点县(市、区)的情况报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政府要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分清轻重缓急,严禁分指标和平均分配的做法,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急需救助的特困人员身上。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要抓紧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调研工作,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编制好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城市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