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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6)1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8

施行日期:200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帮助遭受台风“珍珠”袭击的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受灾群众无饥寒和受灾倒塌住房尽快重建修复,近期省、市已陆续下拨了水利工程、交通公路、市政设施水毁抢修补助款,学校校舍修复补助款,农业、渔业救灾复产补助款,以及民政自然灾害生活救济和住房恢复等专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到具体的救灾救济项目和真正有困难的受灾群众身上,现就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使用原则和范围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原则和范围。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1、民政部门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济和住房恢复补助资金,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要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其使用范围:一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紧急抢救、转移灾民;三是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此外,救灾救济款可用于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社会捐赠款物可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和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2、其他部门下拨的各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是解决遭受台风袭击,破坏性严重的项目,其使用范围:一是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补助款,要确保用于列入省、市级和区县补助计划的水毁工程抢修项目;二是公路水毁修复补助款,要确保用于水毁的国道、省道、县道、莱长渡口及地方公路中水毁较严重的重点县乡公路项目;三是市政设施水毁抢修补助款,要确保用于水毁市政道路修补、路灯修复、倒伏树木清理清运、扶正种植、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抢修及巩固创卫成果的项目;四是学校校舍修复补助款,要向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学校倾斜,确保专款用于受损校舍修复;五是渔业救灾复产补助款,要确保用于沉毁或碰撞全毁渔船重购、受损严重渔船修复的启动补助,适当兼顾受损严重的渔排和渔业生产基础设施;六是农业救灾复产补助款,要向重灾区、内涝严重、受损较重(绝收)的特色农产品村镇和种养基地倾斜,专款作为灾后复产的启动补助。

3、各级政府在组织发动群众做好生产自救的同时,要按照6月11日市政府召开的救灾复产和灾后救济资金安排会议的要求,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应省、市两级政府救灾救济项目。

4、社会捐赠款物的资助项目,必须按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权限,在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审批和发放程序

各级财政、民政、交通、水利、城管、教育、渔业、农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管理制度,分别设立专帐,并完善发放程序。救灾救济物资的采购必须符合合格安全的要求,并取得真实有效的购物凭证。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民政部门在发放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时,必须建立专帐,完善申请、审批、领取手续,逐户登记造册。在发放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物的过程中,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必须将数额和发放程序公开,将救助对象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的透明度。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省、市安排的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各级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准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把救灾救济款作为弥补当地正常社会临时救济款的不足,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缺口,不得用于抵扣历史欠帐。各级财政、民政、交通、水利、城管、教育、渔业、农业等部门以及基层组织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救灾款用到救灾救济项目和真正有困难的受灾群众身上。

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拨付、使用的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切实发挥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的使用效能。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要与各级政府配套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的作用。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市民政、财政、监察将组织对各地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审计部门要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违反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四、建立健全使用报告制度

救灾救济款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分别由市、区县两级民政、水利、城管、教育、渔业、农业部门提出安排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拨;社会捐赠款物由市、区县民政部门安排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下拨。下拨的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从发文之日起至银行结算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已明确期限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区县民政、交通、水利、城管、教育、渔业、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报告制度,凡下拨省、市和本级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必须及时抄送市级对口部门,并注明款项来源。在收到款物通知后一个月仍不报告分配使用情况的,视为款物没有安排使用,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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