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文〔2006〕2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3

施行日期:2006-08-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连续遭受1号台风“珍珠”、“6.6”暴雨洪水和4号强热带风暴“碧利斯”、5号台风“格美”袭击,致使山洪暴发,江河猛涨,地质灾害频发,大量房屋倒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6月16日,市政府发出《关于迅速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的通知》,对灾后重建工作进行了部署,但从目前情况看,重建工作特别是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偏慢。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九月底前建成一层以上住房,元旦前所有重建户全部搬入新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紧抓好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把灾后重建家园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灾区民房重建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重建家园工作任务。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责任在县级,各有关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计划、水利、经贸、林业、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灾区民房重建工作领导机构。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牵头负责协调重建家园工作,认真查核灾情,指定专人做好重建项目的汇总、编制、上报、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下拨补助资金,明确责任,确保重建资金及时安排到位,落实到户。审计部门要对重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跟踪督查,加强审计,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重建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职,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二、科学选址规划,实施分类指导

灾后重建规划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选址工作由建设(规划)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制定重建规划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因地制宜。采用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办法,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二是科学选址。灾后重建必须考虑防灾减灾问题,不得在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三是合理设计。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当地住房状况,充分考虑灾民的承受能力,设计既经济实用又美观大方的住房。开展集中连片建房的地方,要设置永久性统一标识。

恢复重建住房要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分类指导。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恢复重建具体到户的补助标准应按建房对象分类制定,不得平均分配。对因灾无自救能力的低保户、特殊困难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要给予倾斜照顾。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各类重建对象的底数和具体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按要求建立恢复重建台帐,存档备查。

三、落实扶持政策,搞好恢复重建

(一)落实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税费。灾民建房急需用地也可以依法先行使用土地,但应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灾后重建的村民住宅可按照《福建省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的规定,涉及建设、规划的相关费用应尽量给予减免,最大限度地减轻受灾群众的负担。重建家园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需要使用耕地的,可以使用一般农用地,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开通“绿色通道”,全力做好服务。在办理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手续方面,有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全力扶持的原则,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可以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的办法,从速从简办理有关灾后重建新村、新居的审批手续。各级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有关的协调工作,督促相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对特困灾民给予重点帮扶。由于特困灾民(主要是受灾低保户,尤其是受灾低保户中的残疾人、重病家庭)极度缺乏自救能力,应给予重点扶持。各地要对特困灾民在住房重建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给予重点帮扶,想方设法把特困灾民建房困难解决在基层。在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使用上,要对特困灾民重点倾斜,加大扶持力度;在相关税费减免待遇上,要给予特困灾民更多的优惠;在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中,要积极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特困灾民结成帮扶对子,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对其建房给予重点扶助。县级民政部门对重点扶持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备查。

四、坚持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管理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涉及灾后重建的相关事项,一律向所在村公开,尤其是建房审批结果、宅基地分配、资金补助和物资发放等事项,一定要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分配范围与标准,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特别是重点扶持对象的确定,必须经过所在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决不允许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二)确保恢复重建的进度和质量。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政府、承建方和集中建房对象签定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政府和建房对象签定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对重建项目要实施倒计时跟踪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建房对象的资金补助要按建设进度分批拨付,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使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各级不仅要按照规定落实本级责任,而且要监督下级的工作。县级要监督乡村两级对重建资金使用、资金到户、政策落实到户和建房对象的公示情况;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通报灾民建房进度,协调有关部门对灾民建房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要着重加强特困灾民建房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特困灾民建房与其他灾民建房同步推进,按期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市里将对集中重建点进行挂牌督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建家园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建家园工作顺利进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ОО六年八月三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