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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7

施行日期:2007-08-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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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积极化解猪肉等食品类价格上涨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带来的影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近期猪肉等食品类价格上涨对城市低保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低保补助水平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各地应确保城市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5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给予补助。

三、各地应通过临时救助的方式,对因物价上涨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和救助期限由地方自行决定,所需资金主要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波动情况,综合考虑物价波动对低保对象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规范低保范围和标准,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

五、各地要积极推进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保证补助资金8月底之前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并将有关情况于9月10日前报民政部、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八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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