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民政部印发《关于支持和表彰个人办敬老院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1988]农字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7-17

施行日期:1988-07-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7月,我部在北京召开了个人办敬老院表彰会,对19位个人义办敬老院的创举给予表彰,并送匾一块。现将《关于支持和表彰个人办敬老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今后凡是个人办敬老院成绩显著的,都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认真审核报批后按《决定》的精神,以民政部名义赠送“德高义重”匾一块,以示表彰。赠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附件(二)的要求制作,并代表民政部赠送。

附一: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表彰个人办敬老院的决定(1988年7月11日)

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生事物。有些依法致富的农民,个人出钱在本乡、本村办起敬老院,收养部分孤寡老人,受到乡亲邻里的热情称赞。他们的行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也为发展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此,我们表示支持,并予表彰,特决定:

一、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对个人办敬老院,要热情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加强管理,把敬老院办好;

二、凡是个人办的敬老院,可按创办人的意愿命名;

三、对个人办敬老院有成绩的,送“德高义重”匾一块;

四、先表彰19名:梁国光(北京),马卓才、张兆成(河北),赵恩科(山西),王守兰(吉林),黄金高(江苏),喻心月(浙江),黄昌书、郭超凡、朱德华(安徽),林文镜、黄连体(福建),罗君子(江西),张孝杨、白永孝(山东),王福三、李新广、陈敬和(河南),梁鸿辉(广东)。

我们深信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一定会有更多的人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作出贡献。

附二:

|...........................80厘米.........................|   |------------------------------|--   |                              |.   |       德    高    义    重       |.   |                              |48厘米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   ----------------------------------

民政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