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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领导干部请销假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08〕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8

施行日期:2008-05-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中央、省、市相继对领导干部请销假,控制和规范各种庆典、纪念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些县(市、区)和单位在具体贯彻中仍存在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严肃纪律、转变作风,确保工作有序运转,现将有关制度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政府序列)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吕梁市域)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一天以上(双休日、节假日在内),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来不及报告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并在两天内补办请销假手续。因故需延长假期或改变外出地点的,须在规定期限未满前提出申请。

二、严格执行关于控制各种会议以及庆典、纪念活动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以及庆典、纪念活动,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庆典、纪念活动,或者拟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各类活动,申请单位应提前七天书面请示市政府(不得以邀请函、请柬形式报告或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经沟通协调后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政府序列)、企业和个人不书面报告且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各类会议、庆典、纪念活动,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也不以其他形式表示祝贺和支持。

三、严格上级部门领导来吕报告制度。市直各单位(政府序列)对口的上级部门来吕梁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如有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前来的,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姓名、职务、活动时间、行程安排)书面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政府序列)主要负责人要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遵守管理程序,认真执行外出请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制度,绝不能以只给市政府领导打个电话、发个短信的形式替代请假和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将随时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政府序列)主要负责人的在岗情况,监察、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以确保全市政府系统有一个政令畅通、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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