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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4]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汕头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汕头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意见(试行)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九日)

我市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一直以镇(街)、村(居)二级统筹和提留的形式,解决五保供养经费,从而确保了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维护了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村提留和乡镇统筹,五保供养工作面临新的情况。为落实市政府的决定,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在做好调研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五保供养负担主体。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由区、县财政负责。汕头市财政局印发的《汕头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汕市财预〔2003〕46号)中,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五保户的补助经费由各区(县)分解下达到镇一级,现改为由区(县)集中作为本辖区内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不再分解下达到镇一级。供养经费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和金额,逐月划拨给民政部门发放。2004年已经分解下达的区(县)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尚未分解下达的区(县)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统一五保供养标准。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做到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各地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人月供养标准不低于3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人月供养标准不低于250元。具体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同时,应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水平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

五保供养对象属未成年人的,应依法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自身有学习能力直到高中毕业的,所需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期间已满16周岁的其五保待遇不变。

三、统一五保供养对象评定时间。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当年12月给予评定。

四、统一五保供养费发放形式。五保供养费由区、县财政部门划拨给民政部门后,凡集中供养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直接划拨给镇(街道)敬老院;分散供养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划拨给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登记、造册、签名、盖章等规范程序直接发放到当事人。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对发放工作组织一次检查,确保供养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镇(街道),要逐步推行分散供养社会化发放。

五、统一敬老院管理经费负担主体。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由镇(街道)负担。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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