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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1987)优字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7-01

施行日期:198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建国以来,全国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以工会经费来源与其它人民团体有所不同为由,提出工会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由工会自己负担。经研究认为,全国县以上工会属于国家财政补贴的人民团体,其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费,仍应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应由工会自行处理。特此通知。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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