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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大兴安岭转移安置灾民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9-19

施行日期:1987-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关于大兴安岭转移安置灾民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关于大兴安岭转移安置灾民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1987年7月15日)

国务院:

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火灾后,民政部按照国务院有关会议的精神,及时部署黑龙江和有关省区市的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和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及后勤工作。据统计,各地先后转移输送灾民13万多人次,目前除已返回林区的以外,在黑龙江省各县分散和集中安置的灾民尚有2.3万多人,内蒙古和其他省区市安置的还有2000多人。及时转移安置灾民,对于减少林区损失,稳定灾区人心,促进灾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亟待处理的问题,主要是:前段紧急抢救转移灾民形成的经费开支渠道(均已记账)尚未得到落实;各地安置的灾民在返回家园以前所需的正常生活费用及其返回林区时途中所需费用如何解决也不明确。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大兴安岭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领导小组的报告中有关“请民政部门研究并安排好当前和灾民返回家园前的救济工作”的建议,特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民政部已责成黑龙江和有关省区市的民政部门本着负责到底的精神,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抓好安置在本地区的林区灾民生活,保证做到使他们在返回林区前有吃、有穿、有住、有病能就医、儿童能上学,特别要做好灾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返回时的输送工作。

二、对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安置后正常生活形成的经费开支,建议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从国内外捐赠、林区企业支付和民政部门适当救济等办法解决。

(一)6月5日以前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形成的经费开支(包括黑龙江、内蒙和其他省、区、市),一律从国内外捐赠的救济费中解决,不足部分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中补贴解决。

(二)紧急转移安置各地的灾民从6月5日至9月底返回家园期间的正常生活费用,凡属有固定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的林场、林区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形成的经费开支,应分别由林场、林区地方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统一支付,每人月开支标准应控制在30元以内;凡属林区镇和乡村一般居民因火灾造成的生活困难,除房屋恢复已列入统建解决外,其他生活费用原则上应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等多种途径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救济。在解决灾民生活困难过程中,对捐献物资应尽量利用。

(三)6月5日以后,在外地的灾民的医药费和最后一次返回家园的车旅费,分别由各单位和民政部门支付。

建议有关部门和各地将国内外对大兴安岭灾区的捐款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国内捐赠用于救济灾民生活的捐款,由黑龙江省民政厅统一安排,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形成的开支(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的开支部分),如有结余可分别用于安置以后困难灾民的生活救济,不得挪作它用。外省市收到的捐赠扣除紧急安置大兴安岭灾民形成的费用尚有结余者,立即汇交黑龙江省民政厅。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部门和地区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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