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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拥军优属群众优待金社会统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6-17

施行日期:1996-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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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家《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5]34号)文件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市拥军优属群众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对象、统筹标准、统筹办法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按本乡、镇、场(办事处)规定标准,以乡、镇、场(办事处)为单位,实行统筹;

(二)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含有固定收入的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每人每年5元标准,分别由工资发放单位和负责注册的工商部门代收,统一交所在区民政局;

(三)鼓励热情关心、支持拥军优属和国防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自愿捐款,金额不限;

(四)现役军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缴;经市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和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企业职工及其他人员当年免缴;

(五)优待金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各区民政局每年收缴的优待金于当年7月底前上交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使用范围

(一)农村义务兵(不含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没有部队团以上单位通知超期服役的和军校学员兵)每年优待金不低于上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的80%;

(二)家庭经济困难、入伍前系城镇待业青年的义务兵家属;

(三)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低于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

(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

(五)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及红军失散人员;

(六)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七)因天灾人祸或意外原因需要给予救助的其他优抚对象;

(八)军人立功和爱国拥军奖励;

(九)支持部队建设和慰问部队;

(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必要开支;

(十一)资助生活困难的烈士子女就学;

(十二)支持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兴办优抚福利设施。

三、经费管理

(一)拥军优属群众优待金系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其收款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双拥办负责购领、发放、使用;

(二)优待金必须由市双拥办根据有关优抚法规和政策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平调;

(三)财政、物价、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优待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民政、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各系统、各战线、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四、各县(市)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县(市)拥军优属群众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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