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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1996)2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8-16

施行日期:199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就业,解除部队干部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指享受本市驻军待遇的驻深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并报经市军转办审核后,已办理随军手续的和符合就业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三条 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就业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原属干部身份的由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原属工人身份的或需首次就业的人员(农迁居、居迁居)由市、区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第五条 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的首次工作安置,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六条 属首次就业的驻军随军家属,由劳动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前指导或技能培训,部队应积极组织和配合。

第七条 驻深各部队应将需要在深圳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汇总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劳动部门。

第八条 市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当年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向各区、各市属单位和各计划单列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

随军家属调干、招调工计划指标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给予保证,不占用接收单位当年度市外调干、招调工指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接到市、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随军家属的岗位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干、招调工手续。

驻地在特区的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在市属单位的,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安置在区属单位的,由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驻地在宝安、龙岗区的,分别由两区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的岗位、工种等安排,在与其他员工同等条件下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安置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可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应优先保留首次就业的随军家属的工作。

随军家属在深圳首次安置就业后其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按对该单位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在首次安置第一个合同期未满时,需再次就业的,除所在单位因政策性关、停、并、转的,由劳动部门负责重新安置以外,其他都按市内失业人员的再次就业途径,由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会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驻深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并依照本办法,完成市人事、劳动部门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任务。

驻深部队的自办企业,要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完成随军家属安置就业任务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事、劳动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准教育后仍不接收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的调干、招调工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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