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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特色商业街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06)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4

施行日期:200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商业街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青岛市特色商业街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的命名管理工作,推动商业街的培育和发展,促进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打造城市服务业品牌,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特色商业街,是指符合标准要求,具有购物、餐饮、休闲、旅游、文化和娱乐等特色功能的商业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崂山、黄岛七区范围内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的命名。

第二章 命名的标准

第四条 青岛市特色商业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二)街长300米以上,门店60家以上。

(三)规模居全市同行业商业街首位;同类商品或服务高度聚集,主营行业销售收入占商业街销售总收入的70%以上;品牌店(特色店)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30%以上。

(四)经营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发展潜力,是市民和国内外游客在本地特色消费的首选。

(五)配套设施齐全,购物环境舒适,能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服务;商业与文化、景观与建筑、特色与环境有机融合,整体形象协调统一;无假冒伪劣商品,价格公道,服务规范,文明经商,诚实守信。

(六)经营管理有序,符合城市管理、环保、卫生、交通、治安和消防等规定要求。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 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由市政府命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的初审和论证。

第六条 青岛市特色商业街命名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的命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各区人民政府申报。

(二)各区人民政府申报。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现场检查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形成推荐命名建议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命名决定。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八条 青岛市特色商业街命名后,应加强培育和完善,不断提高档次,扩大规模,强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行业龙头和带动作用,打造国内外知名品牌。

第九条 被命名的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由各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经营运行、培育发展情况和改造建设工作计划。

第十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青岛市特色商业街的经营运行、培育发展和改造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被命名的青岛市特色商业街,出现下列情况,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研究,形成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命名:

(一)因城市规划、拆迁等不可抗力,必须进行整体搬迁和重新规划建设的。

(二)商业聚集度降低,规模萎缩,不再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

(三)经营特色弱化,主营行业与命名特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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