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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统一保管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等文件正本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3-09-26

施行日期:196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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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同外国缔结了很多条约、协定、议定书和其他条约性质的文件(包括换文、会谈纪要、政府间的合同等),按照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修正通过的《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这些条约文件的正本应当分别送交外交部和国防部保存。但是,至今还有一部分条约正本,仍然分散在各主办部门保存,甚至还有个别的条约正本,不知存放何处。这种情况,对于条约正本的统一保管、使用和保密极为不利,必须纠正。为此,特再通知如下:

一、建国以来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其他条约性质的文件正本,不论是以政府名义还是以政府各部门名义签订,凡属非军事性质的,应一律送外交部保存;凡属军事性质的,应一律送国防部保存。如一个文件同时涉及军事和非军事两方面,凡是以军事项目为主的,送国防部保存;以非军事项目为主的,送外交部保存。

二、各主办部门应当复制副本,分送有关单位备用,同时送外交部四份存查。

三、请于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尚在本部门所存有关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如有条约文件正本,应即按照上述规定分别送外交部或国防部统一保存。

如对上述各点有疑问时,可同外交部(条约法律司)联系。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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