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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5]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3

施行日期:2005-04-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具体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近期要召开一次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换证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各设区的市五月份要开始人像采集试点工作,六月份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全面推开。有关工作情况要及时报省换发二代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具体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005年4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公安部等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有关具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经费,确保二代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今年我省换发二代证工作将全面展开,而目前个别设区的市和相当部分的县(市)换发二代证工作经费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直接影响了当地换发二代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公安部负责制定各地公安机关制证中心(所)和公安派出所所需制证、采集信息、验证等设备的配备标准,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解决”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4]79号)“做好换发二代证工作经费的测算,主要包括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购置采集信息、验证设备及证件成本、管理、办公经费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二代证换发工作,尽快协调解决换发二代证的经费问题,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二、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开展人像信息采集工作。人像信息采集是换发二代证工作的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换发二代证工作进度。为了切实做好二代证人像信息采集工作,防止因多家采集造成人像信息不符合标准而影响制证效果,各设区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相对集中、统一的原则,尽快在公安部检测通过的人像信息系统设备供应商中择优选定,并抓紧开展人像信息采集工作。

三、认真落实政策,确保二代证工本费减免到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精神和我省实际,对农村五保户、领取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居民、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领取政府定期生活补助的革命“五老”人员,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4]8号文件中关于“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收取工本费。”的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制定。上述免收和减半收取工本费的具体对象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所需减免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列支,安排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减免对象减免证明的同时发给二代证工本费。各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在受理减免对象申领和换领二代证时,收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并收取证件工本费。

四、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地名命名、门楼牌号编制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换发二代证工作进度,抓紧落实命名工作。鉴于目前各地负责门楼牌号编制工作的部门不尽一致,为了防止职责不清,造成工作脱节,影响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利于分清职责、统一管理的原则,确定负责门楼牌号编制工作的部门,抓紧落实门楼牌号编制和清理工作。

五、实行电子票据收费,规范二代证工本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改革财政票据管理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04]45号)精神,今年起全省实行票据电子化管理。各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在收取二代证工本费时,一律使用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打印票据。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由省公安厅统一代购配置,所需费用从二代证工本费中的市、县(区)分成经费中代扣。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具体使用和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培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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