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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新政发(2008)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3

施行日期:2008-06-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推进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园区建设成效显现,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全区经济呈现总量快速增长,效益显著提高,结构不断优化的良好发展态势。其中,2007年钢产量达到446万吨,比2002年增长了1.55倍。在我区冶金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区片面理解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不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不顾当地资源环境和物流条件,盲目发展小冶金产业,小高炉、小轧钢、小有色和小炼焦等有死灰复燃现象,个别地方甚至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条钢项目,生产和销售地条钢产品,造成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加剧、物流秩序紊乱等严重后果,直接影响了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促进我区冶金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以下简称《目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决定对全区范围内小冶金企业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实施优势资源转换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摒弃“散、小、弱”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坚持统一规划,高起点、集约化、有规模、环保型、效益好的发展模式,以大企业带动大产业的发展,坚决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我区冶金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实现我区冶金工业的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格执行行业准入、资源、土地、投资、信贷、环保、质量和工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坚决依法关闭,依法淘汰,依法监督。

(二)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产业适度集中,利益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分散采矿、分片选矿、集中冶炼”的方针,科学合理地进行项目规划,把优势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有实力的大企业集团;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收购整合小矿山,以充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向资源地倾斜。

(三)坚持属地负责,认真摸查,限期落实的原则。各地党政一把手作为当地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和组织对本地区落后冶金企业和产能情况进行认真的摸查,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按期完成本地关停淘汰落后冶金企业和产能的各项工作。

(四)坚持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跟踪检查的原则。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协调和责任机制,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冶金产能的相关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本系统和配合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整顿高炉、转炉、轧钢和焦化建设项目。对2005年《目录》发布以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没有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和煤气回收设施和以生铁块为终端产品以及容积在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专业铸铁管件高炉除外)、转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或者化铁炼钢的转炉)、轧钢(轧钢系统未做到钢坯热送,钢坯加热炉以天然气、重油、人工煤气、煤炭作为燃料加热,未采用高效蓄热加热炉工艺,以及复二重、横列式轧机)和焦化(土焦、改良焦以及炭化室高度低于4.3米、煤气和焦油资源未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或产能,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限期进行整改达标。《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转炉、轧钢和焦化企业或产能(标准同上),一律于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查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二)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和销售。各地立即对本地区地条钢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进行全面清理,立即依法全部取缔。对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立即停止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同时,要对本地区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进行清查,凡在市场中流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加强工程钢材采购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钢材采购和使用的监督,不采购、不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一旦发现采购的钢材中夹杂有地条钢建筑用材,立即报告质检部门予以查处。

(三)整顿电炉炼钢企业和项目。电炉炼钢不属于优势资源转换范畴。废钢是优质炼钢原料,多用于冶炼特殊钢等高附加值产品。目前,我区废钢资源严重短缺,包括进口资源在内的废钢原料仅能够满足一半的生产需求。因此,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除外)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不再扩能,只能通过技术改造发展深加工和特种钢材生产。《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四)规范有色工业发展。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于2010年底前一律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整改达标。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查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四、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大力宣传清理整顿小冶金、推进冶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节能降耗减排的重要意义、任务和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关闭小冶金企业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妥善解决好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积极为转产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级政府及项目审批和核准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对在建的小冶金项目一律停工,今后不得再建新的小冶金建设项目。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全区固体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对全区金属矿山进行集中整治,制定促进大企业集团发展的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严格依法依规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

(四)各级招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严禁将国家限制类项目和内地淘汰的高能耗、高污染工艺、装备和产品向我区转移。

(五)环保部门对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的企业和产能,在整改完成验收通过之前,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对限期关停的企业和产能,在关停之前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对立即关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符合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企业和产能,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限期同步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三同时”要求、排放污染物不能达标的企业,停止审批企业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并依法加倍征收企业排污费。

(六)对属于淘汰类的企业,在《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电力部门于2010年底前停止供电,《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于年底前停止供电。属于限制类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七)对属于淘汰类企业生产的产品,铁路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输计划;对属于限制类企业生产的产品,在铁路运力紧张时,不予安排运输计划。

(八)各级工商部门限期对责令关闭的冶金企业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九)金融部门对实施关闭的企业不予办理信贷业务。

(十)自今年起,除油、气资源外的固体矿产资源税全额返还资源产地(指矿区所在的县、市),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尽快制定关联企业在矿产资源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返还资源产地的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尽快研究确定。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服务功能,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参与全区冶金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编制、企业培训和科技经济合作交流等活动。

(十二)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和新疆有色集团等冶金行业的大企业集团要尽快编制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配置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和新疆有色集团等大企业集团要与矿山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按市场化原则签订长期的供销合同。

(十三)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监督、查处不按自治区专项工作要求、工作不力、措施不当、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成立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经贸、国资、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劳动保障、监察、质量监督、环保、统计、工商、国税、地税、招商、银监、煤炭、电力、铁路及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

(二)自治区经贸委、统计局、工商局、电力等成员单位6月20日前提供全区钢铁和有色加工企业名录并下发各地州市进行摸底核实。各地于6月底前将相关企业具体情况报自治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各地关停淘汰小冶金企业和产能计划,于7月初下发各地。同时,自治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赴各地检查指导。

(四)各地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关停淘汰小冶金企业和产能计划,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于7月下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签订责任书。

(五)9月上旬,自治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分赴各地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查。

(六)各地于12月初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自治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各地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措施和建议。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2月下旬开始对各地清理整顿专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结果。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狠抓落实。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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