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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3)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01

施行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关于我市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意见

按照市领导要求和民政部《关于接受非典型肺炎防治社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3]55号)精神,现就我市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负责接受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实际,接受的社会捐赠包括资金以及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防护等用品、抗菌抗病毒等药品和试剂、X光机等诊断设备、呼吸机等治疗监护设备、医疗救护防疫运输设备。市民政局、市卫生局接受的社会捐赠,其中资金由市民政局负责接受,消毒防护用品、药品、试剂、诊断设备、治疗监护设备、运输设备由市卫生局负责接受。

二、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捐赠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捐赠站负责接受。其中,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津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捐赠的资金,送交市民政局捐赠站。各区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捐赠的资金,以及区县辖区内居民捐赠的资金,送交各区县民政局捐赠站。捐赠者指定捐赠给卫生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的资金和物品,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负责接受。

三、为避免非典型肺炎传播,加强群众自我保护,此次捐赠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要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劝捐、募捐活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动员捐赠。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捐赠资金和物品,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捐赠者无明确捐赠意向的资金只能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助、诊断、治疗和医疗设备的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人员的补助;物资只能用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五、各区县、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等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及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同胞向我市捐赠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六、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管理,负责统一汇总捐赠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和各区县民政局捐赠站接受的社会捐赠,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市民政局捐赠站和各区县捐赠站接受的捐赠,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卫生局接受的社会捐赠,由市卫生局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民政局备案。

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对社会捐赠者捐赠情况和捐赠资金物品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情况,可进行适度的宣传报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坚持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的主旋律,制止社会捐赠方面的新闻炒作,避免引起负面影响。市民政局根据捐赠情况提出新闻报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新闻单位进行报道。

天津市民政局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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